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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蔣皓 11月28日,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會同廣東省監獄局等部門執行了對澳大利亞籍在華服刑人員吳某移管出境。此次移交也是中國依約首次向澳大利亞成功移管澳籍在華服刑人員。
  吳某,澳大利亞國籍;因犯挪用資金、虛報註冊資本、單位行賄罪,於2012年被廣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移管前在東莞監獄服刑。
  2012年,澳大利亞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向中方中央機關——中國司法部提出將澳籍在華服刑人員吳某移管回國服刑的請求。中國司法部經審查後批准該請求,於2014年4月作出關於將吳某移交澳主管機關繼續執行刑罰的決定。
  11月28日,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廣東省監獄局、廣東省東莞監獄、澳大利亞駐廣州領館等在東莞舉行了對吳某的移交儀式。司法部外事司宣讀了關於將吳某移交給澳主管機關繼續執行刑罰的決定,中澳代表在移交筆錄上簽字。14時40分左右,澳執法人員與吳某乘坐航班離境返澳。
  據介紹,自中澳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2011年生效以來,兩國間的被判刑人移管合作需求呈增長之勢,移管合作漸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我國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我國法律和條約規定,與澳方在移管被判刑人領域積極開展工作。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國際通行的一類刑事司法協助,符合我國利益和實際需要,也滿足澳方關切,有利於外籍被判刑人更好服刑改造、有利於加強中澳雙方司法合作,同時,也促進了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迄今為止,中國同烏克蘭、俄羅斯、西班牙、葡萄牙、韓國、澳大利亞、哈薩克斯坦、蒙古、泰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伊朗、塔吉克斯坦12個國家簽訂了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其中中烏、中俄、中西、中葡、中韓、中澳、中泰、中蒙和中吉等9個條約已經生效。中國雖然只與部分國家簽訂了被判刑人移管條約,但是,中國方面對於在無條約的情況下以個案方式與有關國家開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持積極態度。
  (原標題:中國首次向澳大利亞移管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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